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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宁维权历程

来源:http://www.avbuyer.com.cn作者:航采新闻发布时间:2006年03月02日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2005年2月16日,桂亚宁致函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和政协常委徐展堂先生,请求人大督促民航总局依照民航法,制定有关赔偿办法。

  2005年3月2日,桂亚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法不作为。

  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2005年5月16日,桂亚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二中院审理。

  2005年11月2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仍然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桂亚宁的上诉。

  2005年11月30日,桂亚宁等17位包头空难家属上书,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

  2004年底发生的包头空难,在2005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王英伟等2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要求依法进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立法,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遗孀诉国家民航总局不作为,本报多次追踪报道。

  -代表回访

  新规有进步但还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

  去年3月,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在小组讨论会上建议,民航总局尽快制定规定,提高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的赔偿限额。昨天,韩德云接受本报记者回访时表示,看到民航总局出台新规定,将赔偿限额从7万提高到40万,他感到非常高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说明有关部门重视了人民的利益。

  他说,去年他提出这个建议时,该小组的代表们展开了一些讨论,大家都一致认为,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规定的7万元赔偿标准确实太低,没有与时俱进,和国际标准更是相差甚远,无法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新规定相比现行的国务院132号令是个非常大的进步,不过目前的新规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相比,依然有相当的距离。

  韩德云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民航法颁布实施近10年,民航总局却迟迟拿不出一个关于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这里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以这个案例为衍生,很多法律未被落实情况都值得去进行监督,如果能够就此形成一个程序,建立一个制度,那么,对于人大立法权的落实,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完善将具有重大意义。

  针对本报记者所提的,新规定实施后,国务院132号令属于行政法规,两者标准该执行谁,如何处理立法上的矛盾时?韩德云表示,从技术上讲,国务院应该对132号令进行及时地调整,如果没有在3月28日民航总局新规定实施之日前修改好,那么遇到空难赔偿问题时,按照有利于乘客利益考虑,应该适用新规定。

  他建议进一步修改民用航空法,授权国务院而不是授权与民航系统利益一致的民航总局对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从法律上确定与国际接轨的航空法律体系。

  空难赔偿标准的变迁

  1989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新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方面的有关规定,前后修改了三十余稿,形成了向国务院的报批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反复修改。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并指示由民航总局公布执行。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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