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审批

来源:民航总局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4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审批

2005年8月3日8:15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记者杨群峰报道: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近日签署了第149号局长令,宣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将从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例看,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多以合并、控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并上市等方式为主。近几年,又出现了机场委托管理的案例。随着民航业的发展,以后还有可能出现新的联合重组改制方式。针对有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不事前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许可的情况,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有关设定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核许可项目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了《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作用,《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同时要征求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鉴于民航企业、机场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上市最终由证券管理部门许可,《规定》明确由民航总局予以审核。

  根据《规定》,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联合重组改制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此申请向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工作,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决定受理后,应依据联合重组改制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规定》还提出了对违规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处罚措施。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民航企业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的标的额巨大,30000元的罚款难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规定》规定了对违规的民航企业、机场不予颁(换)发行业运营证照的条款,把是否取得联合重组改制许可作为取得其他行业运营证照的一个前置条件。

来源: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