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1月5日14:10
12月29日,民航总局发布了《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该办法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和选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时限,共涉及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机场天气雷达等六类气象探测设备设施,规定了四类明令禁止的行为。
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颁布的民航空管系统第一部行政许可项目的专门规章。该办法的颁布,将为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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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58号)点击打开
来源:民航总局空管局气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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